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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未解决]关于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(GB 50011-2001)第13.3.3条第2、4款规定

提问者:我爱建筑 2011-08-19 19:53

我要回答  悬赏:5 浏览次数:10159  离问题结束还有 -4710天-12小时-59分

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(GB 50011-2001)第13.3.3条第2、4款规定,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,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。例如,墙长为10m,则层高5m时要设构造柱,层高6m时就不必设构造柱,即规范条文不科学、不严谨。可以这样理解吗?

其他回答(2)

  • 1楼 回答者:jinlingz 回复时间:2011-08-19 20:15
  • 答:对规范条文不能断章取义,应全面理解。第1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要求,既有计算要求又有构造要求,且墙的厚度要满足稳定要求等,这仅是对抗震设计的补充构造要求。

  • 2楼 回答者:admin 回复时间:2012-05-08 11:29
  • 详细内容请看        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 局部修订 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50223-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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