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钢结构网首页 > 钢结构问吧> 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...

[未解决]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,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?

提问者:我爱建筑 2011-08-21 14:57

我要回答  浏览次数:2687  离问题结束还有 -4623天-5小时-48分

排架厂房,现浇混凝土柱上面为钢梁轻钢屋面,纵向柱之间为内嵌式墙体,墙体上每隔一定距离设圈梁,先砌墙后浇柱,圈梁与柱同时整浇,有吊车是否还要另设柱间支撑?无吊车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?

其他回答(1)

  • 1楼 回答者:jinlingz 回复时间:2011-08-21 15:09
  • 答:未注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的单层厂房结构设计依据不足。应视其结构情况,根据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(GB 500ll-2001)第9.l节规定,都应该设柱间支撑,填充墙不能代替柱间支撑;按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(GB 50011-2001)第9.1.5条,不应采用内嵌式围护墙。如果符合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(GB 50011-2001)第13.3.2条第2款的要求,可不设柱间支撑。

我要回答(回答字数请控制在10000字以内)

回答即可得分,回答被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分,回答字数在10000字以内。


匿名设定: 剩余字数:

热点问题

最新问题

专家分排行榜